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4年度,218號
TCDV,114,重訴,218,202509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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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218號
原 告 張佑誠

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
被 告 張譯辯

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
被 告 張鳳娥

張淑娟


張惠雲

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4時50分整,
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茲因最後言詞辯論期
日未到庭被告未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而有再開言
詞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鉉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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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