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國字,114年度,14號
TCDV,114,重國,14,2025092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國字第14號
原 告 林蘭銀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
億2726萬6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萬0,479元。原告雖於
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,惟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149號裁定駁
回在案,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噯靜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