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84號
上 訴 人 趙秝緯
被 上訴 人 謝文能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0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
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
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14年8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業於同
年9月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,經10日即9月13日生效,有送達
證書附卷可憑。如今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,其上訴顯難認為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