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056號
原 告 林一俚
被 告 林盛浤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盛浤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,陳報系爭不動產(
詳附表)之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完整謄本,及被告最新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書狀及其
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
提出繕本或影本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9條
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
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
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原告之訴,當事人不適格者
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
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2項第1款規定亦明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載有被告姓名與住所,惟未記明其國民身
分證號,而原告提出之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僅係節本
,其上僅記載原告部分之所有權資料,無從辨識被告之年籍
資料及其所有權狀態,為使本院特定對造當事人,避免提告
對象人別錯誤衍生爭議,依前揭說明,自有訴訟要件之欠缺
而應補正。
三、原告可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系爭不動產(詳附表所示)之
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全部謄本(非節本。須於土地、建物
所有權部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),並依據
前述登記謄本所載所有權人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,向戶
政事務所申請被告林盛浤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。
四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2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,補正被告完整年
籍資料,及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全部謄本。爰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
附表
編號 種類 標 的 面積(㎡) 原告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557 54/30000 2 土地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 357 54/30000 3 土地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1,477 54/30000 4 土地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877 54/30000 5 土地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 135 54/30000 6 土地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731 54/30000 7 土地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 345 2/60 8 土地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 218 2/60 9 建物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即 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居○街00巷0號4樓 80.66 2/3 共有部分: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、14㎡、權利範圍1/10 1.4 10 土地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 549 54/600000 11 建物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居○街00巷0號4號1樓 80.66 54/30000 共有部分: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、14㎡、權利範圍1/10 1.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