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952號
原 告 董華倫
被 告 鍾鳳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
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而未據繳納裁判費,
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774號民事裁
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前開項裁定業於同年7月
28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參;然原告逾越
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,亦有本院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等
件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