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907號
TCDV,114,訴,2907,2025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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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907號
原 告 黃警輝
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
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: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
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而提起民事
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並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
;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上開事項
均為起訴必要之程式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、第24
4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時在被告欄位僅記載被告姓名黃靜瑩及其住所
,並未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、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
別之特徵,而原告所請求之對象為何人,及其訴之聲明之內
容,均屬原告處分權之範圍,並非法院得依職權自行認定何
人可得為被告,原告所起訴之被告究竟為何人,仍應由原告
依其訴訟法上之處分權自行認定,再由法院判斷其對該被告
之請求權是否存在。原告既未依法記載被告之真實年籍資料
以供核對,為免提告對象人別錯誤滋生疑義,本院爰定期間
命其補正,並請提出「被告」最新戶籍謄本1份(記事欄請勿
省略)。
三、另原告應提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段000巷0號、臺中市○○區○○
街0段000巷0號之1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,以供本院核
對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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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