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987號
TCDV,114,訴,1987,2025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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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987號
原 告 周協利

訴訟代理人 陳玲君律師
複 代 理人 許博堯律師
被 告 周添守
周泓佑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地號土地予以變賣,所得
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兩造。
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
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
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
爭土地)為兩造所共有,原告應有部分10000分之2929,被
周添守應有部分10000分之4142,被告周泓佑應有部分100
00分之2929,兩造無不分割之契約,系爭土地西側有未辦保
存登記建物及鐵皮倉庫,東側地形亦非方正,倘採共有人均
分得臨路面,依應有部分原物分配,分配位置難期公平,且
須鑑定進行金錢找補,倘共有人無力金錢找補依法設定抵押
權,再以實行抵押方式進行拍賣,結果與變價分配相同,原
物分割顯有困難,請准系爭土地變價,賣得價金依兩造應有
部分比例分配等語,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據其等提出書狀所為陳述略以 :同意原告請求及變價分割等語(見卷第111-117頁)。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、地籍圖及調解 不成立證明書為證(見卷第27-39、75-81頁)。按「各共有 人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。但因物之 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,不在此限」 ,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系爭土地為屬臺中港特定 區計畫土地,使用分區綠地,無建物保存登記,無建物套 繪登錄資料,無相關建照執照套繪現有巷道資料,有臺中市 清水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(或公共設施用地)證明書、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14年7月4日清地二字第1140006909



號函、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7月14日中市都建字第11 40149957號函在卷可佐(見卷第41、65-67、107頁),堪認 系爭土地並無依法令規定不得分割情形,兩造就分割系爭土 地不能協議決定,原告起訴請求分割系爭土地,於法並無不 合。
 ㈡次按「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,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 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,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, 命為下列之分配:一、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。但各共有人 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,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。 二、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,得變賣共有物,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;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,他部分變賣,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」,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 分割共有物應斟酌共有物之性質、經濟效益及全體共有人之 利益,並應符合公平原則。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,固可由法 院自由裁量,惟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、共有物之性質、 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,為適當公平之分割。 原告主張系爭土地有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之情形 ,為被告所不爭執,原告主張變賣系爭土地,以價金分配於 各共有人,復經被告表示同意,堪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, 符合兩造意願,兼顧兩造公平及得維護土地最大經濟效益, 應可採行,爰依此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五、末按兩造就共有物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時,固得由原告起  訴請求裁判分割,然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,僅供法院參考,  法院依民法第824 條命為適當之分配,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  之拘束,即不得以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法之不當,遽為駁回分  割共有物之訴之判決,故就原告主張分割方案部分並不生其  訴有無理由之問題。惟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,本  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,並兼顧兩  造之利益,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,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  ,縱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,而依法定方法分  割,被告應訴並提出不同主張,促使法院就如何為適法分割  形成積極心證,要屬其等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,如僅因法  院准許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及其分割方案,即命被告應負  擔全部訴訟費用,不免失衡而有顯失公平情形。爰依民事訴  訟法第80條之1規定,酌量情形,命兩造依主文第2項所示比  例負擔訴訟費用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80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熊祥雲

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卉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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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