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62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
何佳音
上列當事人與查沛君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
請求撤銷被告查沛君、查文正就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、
同段409建號建物所為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之
權利範圍為何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
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之
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
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具狀補正起訴聲明為:㈠被
告查沛君、查文正間就坐落「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
(所有權範圍:待查明)及其上同地段409建號建物(門牌
號碼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,所有權範圍:待查明),於11
3年5月7日所為由被告查沛君贈與被告查文正之贈與契約,
及113年5月22日所為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
登記之物權行為,應予撤銷。㈡被告查文正應將上開第一項
不動產於113年5月22日以贈與為原因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
記予以塗銷(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)。上開訴之聲明並未具
體載明所請求撤銷被告查沛君、查文正就上開房地於113年5
月7日所為贈與契約,及於113年5月2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
記之物權行為之權利範圍為何,故本件尚未具體特定應受判
決事項,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,茲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前開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資念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