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256號
原 告 陳淑春
訴訟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
被 告 歐文龍
歐文騫
歐富江
歐姿妤即歐思妤
歐富吉
歐宛萱
歐宛潔
歐阿花
歐淑娟
歐信賢
歐莟
歐阿教
賴萬來
賴郁昇
賴郁傑
賴郁惠
歐免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
下同)12,940元(本院卷第88頁),惟查原告起訴請求:被告應
將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一所載之圖
塊A之面積202.71平方公尺建物拆除,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
其他全體共有人(本院卷第10頁),經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
登錄查詢資料,與上開土地相同公告現值,並相近之同段521地
號土地,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
同)4,800元、5,200元,平均為每平方公尺5,000元計算本件上
開占用土地價值為1,023,686元(計算式:5,000×202.71≒1,023,
686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023
,68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551元,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2,9
40元,不足61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簡芳敏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