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093號
TCDV,114,訴,1093,20250904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093號
反訴原告即
被 告 趙國

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
反訴被告即
原 告 隋慧妍



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
複代理人 陳俊愷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,反訴不另徵收裁
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所謂訴訟標的
相同,係指經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
審判之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,凡反訴主張之權利與本訴不同
者,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,應另徵收裁判費(最高法院98年度台
抗字第123號民事裁定參照)。經查: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
中市○○村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906建號建物即門牌號
碼臺中市○區○○街00號3樓之1(下稱系爭房地)之所有權全部移
轉登記予原告,係主張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借
名登記,並基於其為系爭房地所有權人,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
、第767條及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,而反訴
原告所提反訴,則係主張終止使用借貸契約,依民法第478條、
第767條第1項規定,請求擇一反訴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予
反訴原告,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
當得利。足見本件本、反訴並非相同訴訟標的,依首揭說明,反
訴部分應另繳裁判費。參酌原告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,系爭房
地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(下同)277萬元,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
提出房、地分別實際價格時,房、地比約為3比7之課稅原則,則
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萬1000元(計算式:277萬元×3/
10=831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張隆成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