否認推定生父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親字,114年度,51號
TCDV,114,親,51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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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親字第51號
原 告 甲○○
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因否認推定生父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4日內於本件家事起訴狀「當事
人欄」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,並向本院提出應送達
對本件被告丙○○提起之起訴狀、言詞辯論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日
文譯文各3 份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 由
一、本院按: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
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
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2 款、第3 款定有明
文。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
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;又訴狀,應與言詞辯論期
日之通知書,一併送達於被告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第6 款、第119 條第1項、第25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,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
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為之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
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、公使、領事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為
送達者,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。前項送達,受送
人為外國人時,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,仍應以我國文字
製作,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,應備有關訴訟文書
之譯本。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、公使、領事或其他
機構、團體為送達者,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,關
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。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第 2 項為送達者,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,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 之譯本。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第1 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139 條第1 、2 、3 項亦分別有明定。而原告 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未補正,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規定,得駁回原告之訴。上開規定,於家事訴訟事 件,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,亦有準用。二、經查: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然欠缺如主文所示,顯有起訴程 式之欠缺。揆諸前揭說明,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期命原告補正,逾期未 補正,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如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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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