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53號
TCDV,114,補,253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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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3號
原 告 中商新村福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陳中漢
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
被 告 許綵倫
訴訟代理人 許哲維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
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
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
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
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
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以一
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,起訴前所生部分已可確定者,應合併計算
其價額。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臺中市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
土地面積12平方公尺,依該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
(下同)7萬7200元計算,標的價額為92萬6400元(12平方公尺x
7萬7200元=92萬6400元);聲明第2項前段標的價額為3萬8000元
;聲明第2項後段及聲明第3項為請求起訴後孳息,不併算價額。
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6萬4400元(92萬6400元+3萬8000
元=96萬4400元),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2810元,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林卉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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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