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474號
原 告 何錫卿
被 告 林義男
林金雄
林灶
何詠力
何錫金
何錫銀
林信佑
何洪麗英
林尚儀
林黃秀子
林錫炎
林枝成
林文地
林昱辰
林琮憲
林燕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將坐落臺中市○○
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予以分割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166萬2471元(計算式:面積31171.33平方公尺×公告
土地現值1600元/平方公尺×原告權利範圍1/30=0000000元,元以
下4捨5入)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39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