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遲延利息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455號
TCDV,114,補,2455,20250923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455號
原 告 陳祈勳
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沂昌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(下同)11
5萬3000元(28萬6510+8495X102〈22+31+31+18〉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萬50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。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謝惠雯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沂昌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