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423號
TCDV,114,補,2423,2025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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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423號
原 告 范力仁

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育瑞、陳䄱
璂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871號),惟被告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00,000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
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71,7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
應補繳71,20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
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許瑞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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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