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402號
TCDV,114,補,2402,2025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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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402號
原 告 白兪君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佩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1,665元,應徵
裁判費6,9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崑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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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