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02號原 告 白兪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佩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1,665元,應徵裁判費6,9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崑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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