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390號
TCDV,114,補,2390,20250918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90號
原 告 陳威宇
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瑩婷、彭智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童秉三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