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346號
TCDV,114,補,2346,2025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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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46號
原 告 顏豐玲
法定代理人 詹皓閔
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華南產物保險股份
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8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
7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張隆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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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