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3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
被 告 王鵬傑
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
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94萬8751元及自民
國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
。自114年7月2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8月4日止,可確定之本
息共計296萬8140元(詳附表),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
96萬8140元,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萬624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萬5749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林卉媗
附表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94萬8,751元) 1 利息 294萬8,751元 114年7月21日 114年8月4日 (15/365) 16% 1萬9,389.05元 小計 1萬9,389.05元 合計 296萬8,14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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