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327號
TCDV,114,補,2327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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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27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鈞健林宥昇
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95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:
原告本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726,657元,及其中2
43,071元自民國106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。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、違約金已可得特定部
分應併算之,是加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280,597元(元以下4捨5
入)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,007,254元(計算式:726,65元+28
0,597元=1,007,254元),應繳裁判費13,317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2,81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陳宇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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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