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投資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320號
TCDV,114,補,2320,20250924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20號
原 告 翡月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翊希
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水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起訴不合程
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
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。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
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
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
定有明文。客觀訴之預備合併,乃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,請求就
備位之訴為勝訴判決之訴之合併,應以先、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
高者,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13
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先位聲明備位聲明請求之金額均為
新臺幣(下同)500萬元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
核定為50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噯靜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白水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翡月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