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13號
原 告 陳冠宇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博軒發支付命令
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677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萬9,5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賴恩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