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310號
TCDV,114,補,2310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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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10號
原 告 鄭湘妤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,168,52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
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
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,5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賴玉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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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