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309號
TCDV,114,補,2309,202509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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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09號
原 告 沈維民
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騰空間設計工作室楊周啟秀間請求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137萬9,8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,6
4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原告另應提出楊周啟秀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張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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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