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308號
TCDV,114,補,2308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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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08號
原 告 黃寶玉


被 告 張議文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
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
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
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
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
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文。故請求確認抵押權、抵押債權
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,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
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,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
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:本件原告起訴聲明:㈠確認被告與原告間就如附表所示
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;㈡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
予以塗銷。經核上述法律關係性質均為財產權訴訟,原告雖
以一訴主張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,並請
求塗銷抵押權登記,自經濟上觀之,二者最終目的均為一致
,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。又如附表所示最高限額抵押
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5萬元,而依本院職權調
取之公告土地現值資料、房屋課稅現值資料計算,如附表所
示不動產之價額為140萬7922元(計算詳如附表所示),依
上開說明,原告主張擔保物之價額少於擔保債權額,應以擔
保物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
0萬792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隆成
附表:
編號 不動產 權利 範圍 不動產價額 (新臺幣)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265 123萬3522元 (計算式:公告土地現值54000元/平方公尺×面積862平方公尺×權利範圍265/10000=0000000元) ⒈所有權人:黃寶玉 ⒉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 ⒊登記日期:111年10月30日 ⒋登記字號:山正登字第070660號 ⒌權利人:張議文 ⒍債權額比例:全部 ⒎擔保債權總金額:375萬元 2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○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○0號 1分之1 17萬4400元 合計 140萬7922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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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