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289號
TCDV,114,補,2289,20250924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289號
原 告 林學鴻
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佩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
14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2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峻彬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