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266號
TCDV,114,補,2266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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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266號
原 告 梁承駿


被 告 楊美琦
楊美珊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0萬元。
原告應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,260
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  由
一、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
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
有之利益為準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
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1
1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(下稱系爭
不動產)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依上開說明,本件分割共有物
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受利益之
價額計算。本院依職權查閱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
網關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紀錄,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間以新
臺幣(下同)280萬元買賣取得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1/3,有
系爭不動產之實價登錄資料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稽。本
院參酌上開資料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0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3萬4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羅智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月  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孫立文
附表
編號 土地(建物)坐落   面積 (平方公尺) 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 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 181.22 楊美琦:1/3 楊美珊:1/3 梁承駿:1/3 2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 69 楊美琦:1/3 楊美珊:1/3 梁承駿:1/3 3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 2 楊美琦:1/3 楊美珊:1/3 梁承駿:1/3 4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 7 楊美琦:1/3 楊美珊:1/3 梁承駿:1/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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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