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262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
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
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另按
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
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又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
其債權,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,債
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
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
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
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
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22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
照)。
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世富、廖映媞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:原告起訴聲明為:㈠被
告間就坐落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00○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全部
)及其上同段13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號建物(
權利範圍全部,下稱系爭不動產)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所為
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同年5月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
行為,應予撤銷。㈡被告賴映緹應就系爭不動產於108年5月1
日以贈與為原因,向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08年山普登字
第046280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。本件塗銷所有權移
轉登記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「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
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
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
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」,是原告應查
報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資料」,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
額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上開資料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念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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