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202號
TCDV,114,補,2202,2025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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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202號
原 告 陳建源
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
被 告 張子勝
張瓊珍
張瓊雲
張瓊月
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。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(下同)3,00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,458,028元
(本金6,454,491元、自114年6月15日起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
年6月18日止按年息5%之利息為3,537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77,082元,原告僅繳納3,000元,尚欠74,082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
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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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