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170號
TCDV,114,補,2170,2025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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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170號
原 告 劉芳旻
上原告與先位被告海峰工程行、備位被告廖顯泓間請求返還工程
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,508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167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簡芳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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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