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投資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158號
TCDV,114,補,2158,2025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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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158號
原 告 杜志民
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垂彬黃晟修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
4,9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
  理  由
一、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
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
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
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定有明文。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
,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,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
之原因,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,而
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,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「主張之數項標
的互相競合」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
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另按因
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備之程式;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
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
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並聲明請求「被告黃垂彬
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、被告黃晟修應給付原告2
00萬元,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於任一被告給付時,其餘被告於該給
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」,核原告係以一訴為不真正連帶債務
之聲明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,訴訟標的
互相競合,且其金額相同,無高低之分,是本件訴訟標金額
為2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繳上 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   日

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盈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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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