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152號
原 告 張桂英
被 告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
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94,138元(依本院113年
度司執字第38232號之114年7月4日之分配表所示被告公司於本件
執行分配之不足額為7,798,326元〈見本院卷25頁〉,而依本件原
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內容重新製作分配表後,則被告公
司執行分配之不足額減少為6,804,188元〈見本院卷33頁〉,故本
件原告分配表異議之訴所獲得之利益為994,138元)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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