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071號
TCDV,114,補,2071,20250905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補字第2071號
原 告 賴青柱
姚賴云庭
賴秀彩
賴美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翠紅4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
2,29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
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
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2萬5,359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萬2,2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月   5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