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土地租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043號
TCDV,114,補,2043,202509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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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043號
抗 告 人 鄭民崇
周曉慧
相 對 人 翠堤社區管委會

法定代理人 陳由新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租金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8
月8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。按「依本編規定,應為抗告而誤為異
議者,視為已提起抗告;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,視為已提出
異議」,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。抗告人提出異議,係對
於本院前開裁定聲明不服,應視為提起抗告。又抗告人提起抗告
,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應
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,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又抗告人應具體
表明係就本院前揭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,或係就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服,或就前二者均不服,請抗告人注意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林卉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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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