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042號
原 告 塗御庭
上列原告與被告鑫銳旺有限公司、黃宇佑、錡駒車業即陳仁豪間
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念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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