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879號
TCDV,114,補,1879,202509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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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79號
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被 告 吳俊諺
吳俊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440,000元。  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
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77條之
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
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
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
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
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。
二、查: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吳俊諺有本票債權新臺幣(下同)1,
440,000元,惟被告吳俊諺竟於113年3月11日將如附表所示
之不動產(下稱系爭不動產)贈與被告吳俊龍,並於同年4
月3日辦畢移轉登記,致原告無從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以償
債權。又被告吳俊諺除系爭不動產外,別無其他財產足資清
償本件債務,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、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
,並聲明:㈠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13年3月11日所為贈與
契約之債權行為,及於113年4月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
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;㈡被告吳俊龍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
權登記塗銷,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吳俊諺所有等語。而附表編
號1、4之不動產(下合稱系爭房地)之建物面積共計157.5
平方公尺即47.64坪(計算至小數點後兩位四捨五入),依
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示,鄰近
系爭房地之同路段(東西四路)、建築型態相似(透天厝、
屋齡相近)之不動產,且非屬「親友、員工、共有人或其他
特殊關係間之交易」,於113年5月28日之交易價格為每坪13
9,688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則以此為標準計算,系爭房
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6,654,736元;又附表編號2、3之土地
於本件起訴時之價值為114,700元【計算式:114年1月公告
現值3,700元/平方公尺×(289×96/1156+117×28/468)平方
公尺=114,700元】,是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6,76
9,436元(計算式:6,654,736元+114,700元=6,769,436元)
,則原告主張之債權額顯然低於系爭不動產之價值,依上開
說明,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,440,000元,又聲明
第2項部分與聲明第1項間具有同一訴訟目的,不另計算標的
價額,則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,440,000元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 法 官 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宇萱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:
編號 不動產明細(臺中市大安區安農段) 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1 898-3地號土地 78 全部 2 898-11地號土地 289 96/1156 3 898-12地號土地 117 28/468 4 178建號建物(門牌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;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:3層樓、鋼筋混凝土造、住家用;坐落土地:898-3地號土地) 157.5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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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