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803號
TCDV,114,補,1803,2025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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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補字第1803號
原 告 王定坤
訴訟代理人 李秋峰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駿達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
2,285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
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
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4萬6,158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7萬2,2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月  1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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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