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房屋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520號
TCDV,114,補,1520,20250915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20號
原 告 張晶莛


被 告 王姿宜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
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
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
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2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,各得單獨為交易之
標的,請求遷讓房屋之訴,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核
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。所謂交易價額,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
準。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,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
價格,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;而不
動產實價登錄價格,乃一定期間內,於地政機關登錄之不動
產交易價格,倘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相當,可作為核定訴
訟標的價額之參考;惟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合併為實價登錄價
格者,該房屋、土地各自之交易價格若干,應依適當方法為
換算(即房屋、土地價值比例)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
第150號裁定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
00號12樓之5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騰空返還予原告;並
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,按日給付原
告新臺幣(下同)1,4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
查詢服務網,系爭房屋同棟16樓之1號(主建物面積66.24平
方公尺+陽台9.78平方公尺+花台0.8平方公尺=76.82平方公
尺)與座落基地,於113年8月16日之交易價格為1,250萬元
,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6萬2,718元(計算式:1,250萬
元÷76.82平方公尺=16萬2,71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
,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,應可作為核定系爭
房屋起訴時交易價值之參考。又系爭房屋總面積為74.13平
方公尺(計算式:層次面積63.89平方公尺+陽台9.44平方公
尺+花台0.8平方公尺=74.13平方公尺),坐落之基地為臺中
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面積為2,212平方公尺,持份為32
/10000(下稱系爭土地,與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),有建
物所有權狀、土地申報地價查詢資料附卷可佐,依此計算系
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約為1,206萬2,285元(計算式:74.13平
方公尺×16萬2,718元=1,206萬2,285元)。又參酌財政部訂
定發布之「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
」第2點第1款前段規定,個人出售房屋時,得以房地總成交
金額,按出售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
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,而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
房屋評定現值為58萬2,200元,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
公尺11萬2,024元,有114年房屋稅繳款書及公告土地現值
詢資料可參,故系爭房屋評定現值佔系爭房地現值總額之比
例約為42.34%【計算式:58萬2,200元/(58萬2,200元+11萬
2,024元/每平方公尺×2,212平方公尺×32/10000)=42.34%】
,是本件按前述房地比例42.34%計算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市
場交易價額應為510萬7,171元(計算式:1,206萬2,285元×4
2.34%=510萬7,171元)。至原告聲明附帶請求自114年5月15
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10日止,按每日1,400元計算之
不當得利合計為3萬7,800元【計算式:1,400元×27(日)=3
萬7,800元】應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4
萬4,971元(計算式:510萬7,171元+3萬7,800元=514萬4,97
1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,7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唐振鐙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