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429號
TCDV,114,補,1429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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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29號
原 告 陳忠
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
被 告 陳綉美
陳美齡
陳國
陳國仲
徐楊秀琴
徐金生
徐惠美

徐阿屘
徐張月裡
徐惠卿
徐信雄
徐惠貞
徐語
徐文良

徐麗珠
徐麗花
徐偉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;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
準,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
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
明文。故請求確認抵押權、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
記,均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自應依上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
的價額(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4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又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
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依首揭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
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土地(下稱系爭
土地)其抵押權(下稱系爭抵押權)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
;另請求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,塗
銷抵押權設定登記。依上開說明,應依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
權額與系爭土地之價額中較低者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
且因原告二聲明之訴訟目的同一,僅核定其一即可。
三、然觀諸系爭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,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
債權總金額一欄中均記載為「(空白)」,無從確認系爭抵
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數額,惟考量原告表明願按系爭土地價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是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1,043,784元【計算式: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
值25,200元×(27.54+12.88+1)平方公尺=1,043,784元】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7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賴玉真
附表:
土地地號 所有權人暨權利範圍 抵押權人 抵押權登記日期(民國) 收件字號 設定權利範圍 擔保債權總額金額 臺中市○里區○○○段000地號(使用分區:空白,面積:27.54平方公尺 陳忠慶 權利範圍:1分之1 徐心婦 43年7月5日 豐登字第000202號 全部 (空白) 臺中市○里區○○○段000地號(使用分區:空白,面積:12.88平方公尺 陳忠慶 權利範圍:1分之1 徐心婦 43年7月5日 豐登字第000202號 全部 (空白) 臺中市○里區○○○段000地號(使用分區:空白,面積:1平方公尺 陳忠慶 權利範圍:1分之1 徐心婦 43年7月5日 豐登字第000202號 全部 (空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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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