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4年度,286號
TCDV,114,聲,286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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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286號
異 議 人 蔣敏洲即太陽電工程行

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
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異議駁回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民事訴訟法第
484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又不得聲明不服者,不許當事人再依
異議程序聲明不服,當事人所提起異議,自屬不合法。
二、經查,本件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興又旺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
間聲請給付工程款之再審事件,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
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8號所為裁定,提出異議,經本院於114
年7月31日以其異議不合法,而以114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駁
回,揆諸上開說明,異議人對本院就異議所為裁定,不得聲
明不服,茲異議人仍對本院上開駁回其異議之裁定提起異議
,其異議即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異議為不合法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董庭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振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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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興又旺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