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迴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4年度,259號
TCDV,114,聲,259,202509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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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259號
聲 請 人 蔣敏洲
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聲請迴避,應徵
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
明文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
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
法 官 簡佩珺
法 官 廖聖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陳鉉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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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