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破字第4號
聲 請 人 陳貞伃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,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
000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
徵收聲請費,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。又非訟事
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非訟事
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,依其於民國114年5月29日
之破產補件書所載,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新臺
幣(下同)845,000元(即現金24,000元、存款11,000元、
機車現值10,000元及債權800,000元)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
,000元,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,向本
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