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256號
TCDV,114,消債更,256,202509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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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6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姜炎雄
代 理 人 王琮鈞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聲請更生,本院於
民國114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,應更正增列「相對人即
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
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住同上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
239條亦定有明文。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,除本條例別
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
15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



三、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江文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筠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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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