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218號
TCDV,114,消債更,218,2025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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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周欣妤
代 理 人 康春田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聲請更生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周欣妤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16時起開始更生
程序。
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
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
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又法院開始更生
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: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
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(下同)1,459,321元,
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。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26,400
元,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,實不足以清償償務,爰請求准
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。
三、經查,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
明書、債權人清冊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
信用報告回覆書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
查詢清單、110年、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
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戶籍謄本、本院112年度司消債
調字第493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、存摺影本等為證。並有本
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93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。顯見
  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,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。
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,20
0萬元,且已不能清償,堪認真實。此外,債務人尚無經法
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,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
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
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即屬有據,應予准
許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。
四、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,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,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江文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本裁定已於114年9月22日公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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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