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200號
TCDV,114,消債更,200,20250908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邱培傑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金牌代書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明忠
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聲請更生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邱培傑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16時起開始更生
程序。
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
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
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又法院開始更生
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: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
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(下同)2,261,605元,
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。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28,800
元,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,實不足以清償償務,
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。
三、經查,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
明書、債權人清冊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
信用報告回覆書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
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09年、110年、111年度
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
戶籍謄本、債務人財產清單、所得及收入清單、存摺(存款
交易明細)影本、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61號調解不成
立證明書等為證。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
,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。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
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,200萬元,且已不能清償,堪
認真實。此外,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
之情事,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
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債
務人聲請更生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。
四、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,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,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法 官 江文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本裁定已於114年9月8日公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俐


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