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135號
TCDV,114,消債更,135,2025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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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黃文聰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
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
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聲請更生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文聰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16時起開始更生
程序。
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
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
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債務人
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向最大債
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
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。協商
或調解成立者,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。但因不可歸責
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者,不在此限。又法院開始更生
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151條第1、7
項、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伊目前每月收入約新臺幣(下同)30
,000元~36,000元 ,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,無法清
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 1,865,475元,而伊雖前曾
於民國95年4月9日與銀行公會成立債務協商,自同年5月10
日起,分80期、利率12.88%、月付32,086元,於還款至同年
10月後毀諾,惟因伊之次子於00年0月出生,當時每月收入
,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,而無力繳納協商款項,是
伊毀諾係因伊遭收入不高之不可歸責事由。爰請求准予裁定
開始更生程序等語。
三、經查: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
明書、債權人清冊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
信用報告回覆書(註明毀諾)、戶籍謄本、財政部中區國稅
局(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)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、
110年、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勞保被保險
人投保資料表、存摺影本、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號
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、債務人財產清單、所得及收入清單、保
險單資料等為證。並有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陳報之95年協商協議書附卷可稽及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
字第33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。顯見其每月平均收入扣除
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,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。是
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,200
萬元,雖於95年間曾與銀行成立協商,惟因其嗣後因收入不
高以致不能清償,且無可歸責致履行顯有困難,堪認真實。
此外,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,
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
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
  生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。四、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,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,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法 官 江文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本裁定已於114年9月8日公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筠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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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