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人捐助章程變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4年度,30號
TCDV,114,法,30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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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法字第30號
聲 請 人 吳梅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德慧文教基金會
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財團法人德慧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
條文對照表所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,因相對人捐助章
  程修正變更,爰檢具民國114年7月26日第8屆第5次董事會議
紀錄、新、舊章程、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、法人登記證
書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4年8月13日中市教終字第11400726
84號函等件,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。
二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
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
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財團法
人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
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,於清償債務後,其賸餘
財產之歸屬,應依其捐助章程之規定。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
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。如無前項法律或捐助章程之
規定時,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
,財團法人法第33條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於114年7月26日召開第8屆第5次董事會議,決
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7條,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,且聲請
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,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。本
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,其依法聲請處分,觀諸聲請修
正之捐助章程第17條內容,乃涉及解散或撤銷後賸餘財產之
歸屬,且係依據財團法人法第33條,及臺中市教育事務財團
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第23條之規定修正,核屬健全
原捐助章程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,並經呈
報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,由該局以114年8月13日中市
教終字第1140072684號函備查在案,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查,
故認該捐助章程之修正應屬必要,於法自無不合,應予准許
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 3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資念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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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