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法字第11號
聲 請 人 蔡勵志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中市佛教本願山彌陀講堂
法定代理人 蔡勵志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董監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選任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市佛教
本願山彌陀講堂之臨時董事,代行董事職權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、組織、運作及監督管理,另以
法律定之。於完成立法前,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
,財團法人法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法人之董事一人
、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,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
身利害關係,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,法院因主管機關、檢
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。但
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。法院為前項裁定前,得徵詢主管
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,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
項、第2項亦有明定。而依該條立法理由,本條之臨時董事
,係針對不能或怠於行使董事職權者而設,故應依不能或怠
於行使職權者之人數決定應選任之臨時董事人數,若1人不
能,應選任1名,2人不能則選任2名,依序類推。又臨時董
事係代行法人董事之職權,於法人之健全發展關係重大,法
院為選任之裁定前,如認必要,自得徵詢主管機關、檢察官
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,以利定奪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第3屆董事長,因相對人第3
屆董事任期均已屆滿,依相對人捐助章程之規定,本應召開
董事會選舉第4屆董事。惟相對人董事會原由董事13人組成
,現有2名董事失聯、6名董事辭任、1名董事死亡,致無法
順利召開董事會,影響相對人業務之運作,而有選任臨時董
事代行董事職權之必要。爰聲請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相對
人之臨時董事等語。
三、經查:
(一)相對人為依法設立之宗教財團法人,有臺中市政府民政局
民國114年6月10日中市民宗字第1140014767號函在卷可憑
(見本院卷第133頁)。依前揭說明,相對人於宗教財團
法人法完成立法前,尚無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規定之
適用,而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,先予敘明。
(二)依相對人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,相對人之董事會應設董事1
3人。而相對人第3屆董事分別為聲請人、林國平、陳雙金
、蔡月娥、廖淑鳳、張明欽、陳清源、陳勝農、吳鳳美、
張麗月、林卉綺、黃世昌、蔡勵山,任期自109年2月25日
起至112年2月24日止。其中黃世昌失聯,陳雙金、張明欽
、陳清源、吳鳳美、張麗月、林卉綺均辭任,蔡勵山死亡
等情,有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、陳雙金、張明欽、
陳清源、吳鳳美、張麗月、林卉綺之辭職書及蔡勵山之訃
聞在卷可佐(見本院卷第103頁、第107頁至117頁、第123
頁),足見相對人之董事確有8人不能行使董事職權。至
聲請人主張廖淑鳳亦失聯而不能行使董事職權,然依聲請
人所提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(見本院卷第105頁)
,廖淑鳳有以其法名釋弘圓簽收聲請人所寄郵件,尚難認
有何失聯而不能行使董事職權之情形,是聲請人上開主張
,難認實在。
(三)參以相對人捐助章程第9條規定,相對人董事會應有過半
數之出席,方得開會。然相對人目前僅餘5名董事,已未
達董事會開會之定足數,而有選任臨時董事之必要。又依
前揭說明,本件應依不能行使董事職權之人數,選任相同
名額之臨時董事,是本件應選任8名臨時董事。聲請人雖
主張應為相對人選任13名臨時董事等語,然聲請人、林國
平、蔡月娥、廖淑鳳、陳勝農為相對人第3屆董事,於相
對人改選第4屆董事前,仍為相對人之董事,聲請人復未
釋明其等有何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之情形,自無選任臨時
董事代行其等職權之必要。是聲請人上開主張,尚屬無據
。
(四)本院審酌相對人為宗教財團法人,係以研究、弘揚佛法,
並推展佛教之教育、文化、公益為宗旨,而聲請人推薦如
附表所示之人皆有志於此,且均表示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
董事,有董監事願任同意書附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21至33
頁、第37頁)。本院復徵詢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對
聲請人所推薦上開臨時董事之人選表示意見,經該局以11
4年9月16日中市民宗字第1140024529號函復表示無意見等
語(見本院卷第165頁),堪認附表所示之人應均為相對
人臨時董事之適當人選。然聲請人、陳勝農現仍為聲請人
之董事,業如前述,自不得再被選任為相對人之臨時董事
。而本件應選任8名臨時董事,爰選任如附表編號2至9所
示之人為相對人之臨時董事,代行董事職權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9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附表:
編號 姓名 地址 備註 1 蔡勵志(釋信願)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 原董事 2 吳昭翬(釋性道)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號 3 凃海俊(釋佛印)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2樓之2 4 石進祥(釋佛化)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弄00號 5 廖家榆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0號5樓 6 童宥凱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 7 張智翔 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00號 8 梁寶珠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巷00弄00號 9 彭仁宏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 10 陳勝農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 原董事 11 徐月蘭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7樓 12 吳月娥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3樓 13 黃文灶 桃園市○鎮區○○路00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