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救字,114年度,144號
TCDV,114,救,144,202509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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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144號
抗 告 人 呂萬鑫
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祥麟陳宏益間聲請再審事件,聲請訴
訟救助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
抗告。而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8前段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茲限抗告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抗
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
法 官 黃品瑜
法 官 劉承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許宏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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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