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135號
聲 請 人 莊琪璋
相 對 人 莊素真
莊沛駥
莊淑玲
莊文敏
莊琪淵
江年恭
江年珠
江欣怡
楊天鑑
楊孟純
莊忠翰
莊雅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(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71號)
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經分會准許法
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
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
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法律
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以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因聲請人無資力
支出訴訟費用,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
法律扶助,經該分會審查准予扶助等情,業據其提出財團法
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等
以為釋明(見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35號卷第16頁),且依其
聲請之內容,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以其
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,與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
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峻彬